第四章 会 议
第十一条 :1. 常年会员大会,每年三月或四月举行一次, 以全体
会员之半数或职委员人数之双倍为法定人数.
2. 特别会员大会, 如有会员五十名或职委十一名以
上联名,用书面请求或职委会议议决可召开特
别会员大会, 主席必须依照所请于二星期内召
开,但以联名请求者, 应需有三份之二出席, 方
为有效, 会议法定人数亦依上述(1)项之规定.
3. 在常年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上, 如果超过会议原
定时间半小时, 而无足法定人数出席时, 得将会议展
期在三十日内再召开之, 日期由委员会决定, 在展期
的会议上, 如果超过会议时间半小时, 仍无足法定人
数出席时,则所出席者有权讨论当日的事宜, 但是无
权修改章程或作任何有影响及全体会员之决定. 但如
果该特别会员大会是由会员联名请求召开者, 则如果
超过会议时间半小时, 而仍无足法定人数出席时, 便
立刻取消会议, 而无展期, 并在六个月内, 不得以同
样的理由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.
4. 职委会议, 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以十三名出席法定
人数, 倘出席人数不足法定时, 于一星期内由主席继
续召开, 是次会议不受法定人数之限制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