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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 信托
第四十八条 :1 如本会馆购有不动产时, 得由会员大会选出四
名年龄在廿一岁以上者,为会馆之信托人,签署
受托书于本会馆之满意期间任职, 信托人选后
,即须呈报社团注册官立案方为有效.
2 信托人得秉承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之议决
案负责管理本会馆不动产, 或变卖, 购买, 发
展及抵押借款等事项.
3 如信托人中有逝世或患神经病或离开关丹埠一
年之久者, 被认为自动辞职.
4 如信托人行为不检, 而无适合继续充任为信托
人时, 本会馆得召集会员大会将其受托人职位
取消, 另选他人承缺.
5 如有空缺时,得由会员大会选出他人填补之 . |